《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公布,并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日前全文公布,并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支付欠薪将加付50%以上赔偿金
《条例》列举了一系列违法情形,包括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并规定这些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分账 确保工资优先拨付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的工程建设领域,《条例》设立专章进行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要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司法界人士解释,此举旨在让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总承包商需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针对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的情况,《条例》减少了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手里。
为企业减负 工资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缴存方式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建立黑名单 对农民工欠薪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为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条例》要求对农民工使用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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